Autel Robotics就FCC无人机禁令提起抗辩,否认安全指控

Autel Robotics向FCC提交正式回应,反对将自家无人机列入“Covered List”,认为FCC依赖秘密证据和针对中国公司的笼统假设,未提供具体安全威胁证据。该公司引用宪法第五修正案及Ralls案判例,主张其正当程序权利受到侵犯。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针对外国制造无人机的管制措施,正引发一场新的法律冲突。无人机厂商Autel Robotics近日向FCC提交正式回应,强烈反对将其产品列入所谓的“Covered List”(受限制清单),该清单一旦生效,将实质上阻断Autel新机型在美国市场的设备认证与销售通道。

Autel在回应中指出,FCC并未提供任何针对Autel自身构成安全威胁的具体证据,而是依据未经披露的秘密材料、针对中国公司的笼统假设,以及与其他企业(如DJI)相关的指控,将Autel一并纳入限制范围。该公司认为,这种做法等同于未经正当程序便将其逐出美国市场。“宪法不允许如此严重的剥夺,建立在模糊且以类别为单位的假设之上。”Autel在文件中这样写道。

Autel Evo II Pro无人机
Autel Evo II Pro 无人机(图片来自 dronedj.com)

争议核心:Covered List与设备认证

争议的焦点在于FCC对《安全网络法案》(Secure Networks Act)及相关国家安全措施的解读。FCC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此前提议,将外国制造的无人机及关键零部件归类为“受限制设备”,认为其涉及国家安全风险。Autel指出,该项决定在没有对个别企业进行单独审查的情况下,将整个类别的外国无人机“一刀切”列入限制,违反了程序正义。

对于美国市场的Autel无人机用户而言,这一政策直接影响设备的进口与营销合法性。FCC的设备授权(Equipment Authorization)是无线通信产品在美国上市的必要条件,一旦失去认证资格,Autel未来新机(如Autel Evo II Pro等机型)将无法合法进入美国销售渠道。

秘密证据与正当程序挑战

Autel在回应中特别强调,美国政府在此过程中使用了机密信息,但这些信息从未向Autel披露,公司因此无法进行有效辩护。根据文件披露,美国战争部(Department of War)确认,在认定过程中使用了保密且未公开的材料。Autel认为,这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因为公司未能在面临重大监管后果之前获得有意义的通知和回应机会。

Autel多次引用2014年“Ralls Corp. v. CFIUS”案判例。在该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即使在国家安全事务中,受影响的公司至少应被告知针对自己的非机密证据,并有机会进行反驳。Autel指出,本案中所有这些保障措施都未得到落实。

截至目前,FCC尚未就Autel的回应做出正式表态。该案的走向,将对美国无人机市场的竞争格局以及外国科技企业在美经营的合规边界产生潜在影响。

本文参考来源:Drone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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